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如果一直不知道,过20年就不保护了)
2、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一般为6个月)。
一、行政诉讼起诉的时间
行政诉讼起诉的时间是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即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将因起诉时效届满而丧失诉权。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起诉。
行政相对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如果相对人超过法定期间起诉的,人民将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其合法权益就难以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获得保护。
为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政诉讼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固定、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应当受理。
二、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区别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现简述如下:第一、一般起诉期限:六个月,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二、特殊期限:1、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起诉的期限: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4、对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应当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方面,无效行政行为不受期限。另一方面,行政赔偿的起诉期限为收到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从法定60日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三、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性质和计算方式是什么
起诉期限的计算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形:正常情形下起诉期限的计算和非正常情形下起诉期限的计算;其中,非正常情形又包含三种: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未告知起诉期限的、存在紧急情况的。
1、正常情形下起诉期限的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被征迁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被征迁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提起诉讼。
2、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之起诉期限的计算
如上所述,正常情况下起诉期限以被征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作为起算点。若在征迁程序中,未给予被征迁人书面的告知,即“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该如何计算呢?对此,2018年2月8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3、未告知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的计算
在征迁程序中,虽然向被征迁人制作、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是未告知被征迁人诉讼权利或诉讼期限的,对于法律知识不足的被征迁人来说,其应享有的诉讼利益也受到了实质侵害。对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起诉期限自被征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紧急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迁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如果被征迁人是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其可以即时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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