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二、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方式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2)人民通知。人民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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